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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承包协议,从事桦南县**采石场砂石料的开采生产,并自主独立经营。在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占用桦南县明义乡兴旺村水保林地开采砂石料,进行修路和对外销售。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15年9月15日以后被占用的水保林地面积为18.3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并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主动到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桦南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砂石料,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并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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