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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21271948********,汉族,小学文化,住木某某**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木某某**镇**村**屯东2华里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5.1亩,在木某某**镇**村**屯南3华里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7.05亩,其中31.67亩,位置在太平林场65林班5小班,权属集体,其余35.38亩在太平林场65林班5小班,权属国有。2019年12月14日,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 82.15亩。由于林地被开垦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和污染(施用农药和化肥),AO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林权证、太平林场林政案件权属说明、林地转让合同书等;

2.证人冯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腾某某、姜某某、王某甲、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王某丙、聂某某、曲某某、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国明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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