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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向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东村村民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租用由村里分给村民的位于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东村满洲杨村畈承包田(地)。后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租来的土地上用裸石、沙子、水泥等浇筑地面,并搭建猪棚及六间管理房,成立诸暨市草塔红兴畜禽养殖场。2015年,因养殖场不符合规定,被原草塔镇政府关停,之后赵某某又在原处通过搭建简易铁皮围栏方式继续饲养生猪至今。

被告人赵某某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作为养殖场,致使养猪场所占地块(系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破坏。经勘测、核算,赵某某非法占用的大唐街道莼塘东村用地面积达6.47亩。经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某某使用的大唐街道莼塘东村地块进行鉴定,认定该地块的耕地(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重度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示照片,田亩册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赵某某控告信及相关附件材料,微信提取图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卫星遥感图截图照片,诸暨市草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图、诸暨市草塔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7年)、诸暨市草塔镇卫片遥感影像图,赵某某猪舍拆除现场图片,赵某某养猪场图片,土地面积量算报告,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征询审查意见,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报告,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朱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意见书(绍市自然资规鉴[2019]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胜

202022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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