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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天然草原97.90亩(折合6.527公顷)进行采石和堆放石料,致使草原被大量破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草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冯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天然草原97.90亩(折合6.527公顷)进行采石和堆放石料,致使草原被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诺琼

                          检察官助理:郭雅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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