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使用装载机在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敖包村四组区域内推毁林地,用于耕种。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推毁林地面积为21.86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林地权属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21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