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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8,汉族,中共党员,文盲,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张店镇某某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在张店镇某某村某某地块通过先伐树,再刨根,然后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玉米和谷子等农作物,经屯留区林业局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勘测,并出具调查报告,违法开垦林地面积共4592.89平方米,约6.89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导致林地原有面貌改变,原有植被遭到破坏。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览表、情况说明等书证;技术勘测报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水土保持林地6.8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3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长治市屯留区张店镇某某村。(电话号码1366365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证据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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