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海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在私自租用的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孙家河村三组村民农田上非法挖沙、取土,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银川科实达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计算,被告人赵某某取土占地总面积14.02亩(基本农田12.13亩,未利用地1.89亩),挖取土石6624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质量损毁鉴定实地勘察表、说明、土地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测绘报告书、恢复评估勘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沙 磊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41****。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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