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城**道**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镇**村承租厂房用于妻子谢某某(已判决)经营**纸盒厂(无注册营业执照),在谢某某经营该厂期间,赵某某有时协助谢某某管理,该厂制造假冒苹果公司的“ipad”、“ipad air”、“iphone4”、“iphone5”、“iphone4S”、“iphone5S”、“ipad mini”等产品纸盒。2014年11月10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纸盒厂内查获大量带有“苹果”标识的纸盒以及相关半成品等纸品,包括“ipad air”纸盒1905个、“iphone4”纸盒19215个、“iphone5”纸盒9960个、“iphone4S”纸盒19820个、“iphone5S”纸盒12950个、“ipad mini”纸盒8800个、“ipad”盖面纸36000个、“ipad mini”盖面纸11000个、“ipad air”盖面纸36000个、“iphone4S”盖面纸22000个、“iphone5”盖面纸36500个、“iphone4”盖面纸32600个、“iphone5S”盖面纸53000个、“iphone”信息纸260000个、苹果商品三包凭证250000个。同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将谢某某拘传回派出所审查。2019年10月18日,赵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苹果标志纸盒成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协助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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