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彭山区**镇**村*组***水库捡到一支由射钉枪改装好的枪支,但是枪支损坏不能击发。后赵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弹、钢珠、击针等部件经过自己修理后使得枪支能够正常击发。赵某某持有该枪支用于打鸟。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赵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武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彭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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