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号楼**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从淘宝网上“逐风商城”店铺购买了一个“009B自动退壳射钉枪混凝土”型号的射钉枪及红色射钉弹100发,紫色射钉弹100发。2019年2月14日赵某某在淘宝网上“榭家居办公用品商城”店铺购买了一个“南山射钉器配件钉管套内径28孔”型号的钉管套。当日又在淘宝网上“泰华精密钢管”店铺购买了一个“高精度深孔管精密管5.45”型号的钢管。后赵某某将购买的射钉器、钉管套、精密钢管改装成一支手枪,并对改装的枪支进行试射。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赵某某到新城分局东五路派出所主动投案。经鉴定,查获的改装枪支认定为枪支且以火药为发射能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指定管辖的通知、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材料;
2、指认现场笔录;
3、提取记录及扣押清单、查获记录;
4、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侠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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