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6********,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石阡县**镇**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后,请赵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让王某某帮忙将无缝钢管与射钉枪焊接在一起,然后自己在石阡县**镇**村**组的家中改装射钉枪。改装的射钉枪被赵某某存放在其烤烟棚内。2020年6月4日,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将赵某某改装的射钉枪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改装的射钉枪进行鉴定,认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淘宝网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赵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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