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想改装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去打鸟,便到龙州县大修厂附近一家钢材店购买一根规格为7.0mm的无缝钢管,长度约40cm,在钢材店借用磨轮机将钢管磨平,然后使用家里的电焊机将钢管焊接到射钉枪上,又分别在龙州新填地市场、淘宝网上购买一批空包弹及用作子弹的规格为6.8mm、8.03mm的钢珠,改制成一把自制枪支。之后赵某某用该改制枪支去打鸟,使用几次发现击发时子弹打不准,便将该枪放在家中。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用射钉枪改制的枪支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具有致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芳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