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7时许,靖西市公安民警在靖西市**镇**村**屯**号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改装好的射钉枪一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2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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