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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2018年6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满后,侦查机关以关键证据仍未取得为由,未重报,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前夕,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宁高新区**小区其家中电脑上操作,使用QQ号码324047****,昵称“客户服务”,在“一建考试群”、“二建考试群2”内发布一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方法,并在群内进行出售试题答案的宣传。李某某、秦某某与赵某某通过QQ、微信联系,意图购买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答案。2017年9月16日至17日考试期间,赵某某使用QQ号247279****,昵称“阳光”接收上线QQ号324189****,昵称“新东”的人发送的试题答案,为向考生验证答案的真实性,将第一科的答案免费发送至李某某、秦某某等人所在的一建考试群内,之后科目的答案需购买并在付费后另进其他QQ群。李某某将其中两科的购买费用共计1300元转至赵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内,付款后被拉入发送单科答案的QQ群内,由赵某某在群内发送相关科目答案。秦某某未购买其他付费科目。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定,赵某某所发送的试题答案与2017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具有一致性。

2017年10月6日,侦查人员在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联想一体机电脑等物证;2.《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进行定性的复函》、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516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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