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五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201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治安拘留;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洁云路派出所治安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20年10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李亚茹家人熟睡之际,侵入李某某女儿胡某某房间,后被胡某某发现,让其离开,被告人赵某某拒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一张、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公安局固阳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兰考县固阳医院诊断证明及照片一张、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证明2份;(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两张;(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志刚
李莉娟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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