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麻种子150千克,并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商贸有限公司内向他人出售。2020年9月30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查扣大麻种子131千克。经鉴定,在赵某某处查获的大麻种子未灭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买卖未经灭火的大麻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52026****;保证人梁某某,电话1850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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