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85********,汉族,大学本科,系民生**金融市场部经理。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C10-2。2018年8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石家庄分行”)职工,负责同业投资业务。2015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主办了一笔信托贷款业务,即由**银行石家庄分行委托**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向借款人陕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渭南分行”)向**信托出具独立保函,保证该笔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受损失。

2015年3月4日,**银行石家庄分行与**信托签订了编号为2015102212000601-1号的《**-**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之信托合同》,同日**信托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102212000601-2号的《**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2日伙同**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总经理左某某、融资部副部长常某某以及中间人徐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上述6人因使用同样的手段利用合同诈骗“**集团”5亿元资金已被广东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持**银行渭南分行的《承诺函》到**银行渭南分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致使**银行石家庄分行认为**银行渭南分行为**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后**银行石家庄分行向**公司发放的5.7亿信托贷款。后被告人赵某某收受蒲白黄公司给予的贿赂款670万元,赵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贷款、炒股、理财等。经鉴定**银行渭南分行《承诺函》上的**银行公章与真章不符。自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11月7日**公司共向**银行还款109741222.22元,造成**银行石家庄分行贷款损失46025877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单位曹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常某某、徐某某、马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关某某、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银行承诺函,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转账凭证,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还款说明,差旅费报销凭证,同业投资业务送审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陕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的工作便利,帮助**公司获取5.7亿元信托贷款,收受**公司给予的670万元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