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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部管理员及**车间主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村**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部主管和**车间主管,负责试用油漆产品、对油漆供应商供应的油漆质量作出评价、在生产过程中对各供应商油漆的使用。在2017年6月—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油漆供应商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8957.2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其中收受**涂料(福建省)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某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7432元,收受福州市**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4859.2元,收受**(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员曲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6666元。

2020年12月20日,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人事档案

表、劳动合同书;

2.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报价单复印

件、对账单、销售协议、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曲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957.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若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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