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48号

被告人赵某某, 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上家推介的极品伟哥、精品伟哥等保健食品来源于非正规渠道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在其租赁的本区新街道四明山路472号旁一无牌门店对外销售。2020年4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待售的 “极品伟哥”16盒(每盒1粒)、“精品伟哥”7盒(每盒1粒)、“黄金伟哥”3盒(每盒1粒)、“一片大好”3盒(每盒1粒)等保健食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一片大好”中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份。

同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保健食品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谢逸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