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06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路与**路交叉口一门面房内开设成人用品店。2020年,赵某某从一女子处购进“肾黄金”、“虫草补肾王”两种保健品各一盒(各内含十小瓶),以每小瓶1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20年8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按照《河南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对赵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当场扣押“肾黄金”、“虫草补肾王”两种保健品(共十一小瓶),并将赵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扣押的“肾黄金”、“虫草补肾王”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二份;

4. 电子数据:赵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万兵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