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执业医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十里**号。2018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产品包装批号与注册批号不符,仍先后四次从高某某东、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5630元的价格购进“鼻炎灵滴鼻液”2500支,在其经营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街的医务室向外销售牟利。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销售的博畅鼻炎灵滴鼻液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家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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