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高碑店市**堂酒类专卖店期间,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对方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进102瓶53度标有“贵州茅台牌”字样的白酒,存放在其五菱牌面包车内用于销售,后一直未能将该酒售出。高碑店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7日当场查扣涉案白酒102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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