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19〕19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重庆市万州区****上,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种子罪,经习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习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应时习某某**工作人员任某某之邀到习某某考察项目。2009年8月份再次来到习某某考察,并向任某某的前夫袁某某介绍项目所要种植清香核桃苗。马临街道办事处(原马临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启动退耕还林种植核桃苗的项目后,经任某某与赵某某联系,由赵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将任某某、袁某某及马临**站长王某某、**村村干部罗某甲、**村村干部吕某甲等人带到四川省蓬安县刘某某经营的蓬安县果州清香核桃专业合作社考察清香核桃苗,因刘某某对清香核桃苗报价过高,未达成合作,之后,刘某某联系到赵某某,称其有与清香核桃苗相似的核桃苗,价格比清香核桃苗便宜。经赵某某与任某某沟通之后,以马临街道办事处(原马临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甲方、蓬安县果州清香核桃专业合作社刘某某为乙方、重庆**有限公司赵某某为丙方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苗木订购合同,由马临街道以15.6万元订购24000株三年内会挂果的清香核桃苗,赵某某为获得利润,与刘某某商量后,以5.5元一株的单价向刘某某购买与清香核桃苗相似的核桃苗运至习某某马临街道交付给马临街道办事处(原马临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马临街道办事处(原马临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将核桃苗分发给**村和**村村民种植,种植的核桃苗至2018年3月28日未挂果。

2018年7月24日,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取样的三样本为胡桃科胡桃属泡核桃。2019年10月22日,经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010年至2012年群众栽种核桃苗(437.18亩)的成本损失共为482646.7元(鉴定未包括土地成本和购苗费用15.6万元),2013年至2014年可获得产量如当地适宜种植清香核桃,其经济损失因为1682181.2元,如不适宜种植清香核桃,经济损失至少应为当年管理成本,即306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苗木订购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书证:2.吕某乙、罗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罗某丙、吴某某、吕某丙等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书一份;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假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淞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