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市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6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安徽省肥东县**镇**酒店三楼办公室内睡觉。当日9时许,其家人发现张某某所在房间内空调失火,张某某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经调查,失火空调系酒店老板黄某某于2016年12月初在合肥市周谷堆旧货市场内赵某某经营的二手电器店内购买。该空调系赵某某从他人手中回收,后自行对不同型号的内外机进行组装,并将空调的连接线及铜管等处进行改装,贴上假的出厂标牌,该产品无产品合格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赵某某亦无经营电器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肥东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认定火灾系空调室内机故障引发。经格力空调公司对被烧毁空调进行检查发现,发生事故空调连接线为非原配管线,连接线规格不符,且为格力厂严格禁用的铝管,空调型号标贴与实际出厂年份不符,空调内外机型号不匹配。
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赵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赔偿被害方6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调,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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