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6********,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组*号,现住登封市**街道办事处***街*巷*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宋某某(已判刑)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城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承揽宋某某位于登封市**路**巷*号的老宅改扩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宋某某均未制定相关安全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且为避开城建管理部门巡查,被告人赵某某经事先告知同案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组织带领被害人陈学雷,工人刘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进行施工作业。因墙体发生坍塌,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由三楼楼顶跌落当场死亡、赵某某本人摔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陈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和同案人宋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的后果均负有安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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