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包阜平县**乡至**界公路改建工程中一段挡墙工程期间,雇佣任某某(已判刑)等15名工人施工,施工期间赵某某在明知工人任某某使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2018年6月29日13时许,任某某驾驶该辆三轮车(车号为冀F*****)违法承载工地的14名工人,在行至阜平县**乡**村施工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6人死亡,9人受伤。经鉴定,该三轮车事发时制动系统不符合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的要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工地工人任某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报废三轮车载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九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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