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兰陵县**镇**蒜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将公司污水处理池的建造工程承包给曹某甲的施工队,曹某甲找到混凝土泵车车主王某甲,王某甲安排泵车驾驶员被告人赵某某到施工现场操作泵车。2019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在泵车中断进料后未有效排除故障继续操作泵车,导致泵车管道内气压将施工人员王某乙打到污水处理池内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彬芳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电话:1826490****;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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