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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缅甸,住缅甸绍帕区**乡**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疫情期间违法人员隔离留观所(沧源县老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欲偷渡回国的严某某、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陈某某五人由缅方一侧,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徒步运送至我国沧源境内。入境后的当日凌晨3时许,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严某某、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陈某某先后在**镇**村路口分别被执勤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亦于当日凌晨5时许,在**镇**村路口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尿液检测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对国(边)境的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碟4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换押证1套、起诉意见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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