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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佤族,文盲文化,缅甸国邦伞人(以上信息均为自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将案件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该院将案件交办我院,后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月26日至2月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自报)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乘坐车牌号为云******摩托车欲从澜沧县前往勐海县,当日17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4线3016KM+400M处时,被在此处开展联合查缉的澜沧县公安边防大队惠民查缉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71.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1.14克、毒品包装物若干;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协查函、抓获经过;3.证人龚某某、董某某、田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公司鉴(化)字(2017)885号毒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尿液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物证光盘一盘、同步录音录像4盘。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查获的毒品及相关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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