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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1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2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5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体内藏毒乘坐车牌号为云******的商务车途径耿马县大湾江查缉点时被耿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75颗,净重4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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