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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5********,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市**有限公司车间工人,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冯某某在天津市**有限公司车间内用高压气泵清理衣服上的纤维时与冯某某逗着玩,用高压气泵往冯某某臀部吹气,导致冯某某肠道受伤,后赵某某将冯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冯某某的乙状结肠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冯某某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高压气泵;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协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保良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共计111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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