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街。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G****8吊车到浠水县巴河镇码头候船室外卸载船只,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运输船只的货车司机卢某某核实确认后开始作业,被告人赵某某先将垫船用的枕木放在地上,后用四根钢丝绳固定好船头和船尾,遂启动吊机开始卸载船只。在卸载过程中,因船头和船尾重量不同导致船只失去平衡,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刚放的枕木位置不对便让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之妻)上前摆正,被害人张某某走到吊机附近用脚去移动枕木时,恰好吊船的钢丝绳因受力不均突然断裂,船从半空中坠落,正好砸中张某某身体,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送至黄冈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追究 刑事责任申请书、机动车驾驶证、买卖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材料、派车单、扣押清单、家庭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操作吊机卸载船只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钢缆受力不均断裂,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且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无驾驶特种作业证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4.值班律师手续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