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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B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无锡市新吴区**大道**号**包装厂内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并碾压行人岳某甲(男,殁年2岁),致岳某甲当场死亡。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岳某甲因车辆碾压致全身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无锡市急救中心梅村网络分站出具的死亡通知单等书证;

2.证人岳某乙、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被告人赵某某、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  夏

检察官助理:陆甜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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