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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9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街**。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赵某某与其女友汪丹订婚,赵某某的母亲张艳邀请其友熊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到其家中做客。当日17时许熊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赵某某家吃完晚饭后先去洪家渡游玩之后又到八步欢畅KTV喝酒唱歌。当晚24时许熊某某等十余人在KTV喝了26瓶啤酒后,除马开燕、吴某某外又一起去赵某某家吃烙烤。29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从其岳父家回到家中,陈某某等人就叫赵某某拿酒给她们喝,赵某某就在家中堂屋里的桌子下找到一个装有1公斤左右液体塑料壶,赵某某未打开塑料壶进行查验就将塑料壶交给陈某某等人,并称壶里装的是好酒。凌晨3时许,熊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等人将壶里的大部份液体喝完后就各自回家休息。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回家后均感觉身体不适,分别到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和织金县八步镇王卫国诊所诊治。经诊断,王某乙、王某丙诊断为甲醇中毒,王某甲、陈某某诊断为疑似甲醇中毒。2019年7月30日中午,熊某某被发现在其租住的织金县八步镇沙冲村的房屋内死亡。经鉴定,熊某某系甲醇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名鉴[2019]病鉴字第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黔名鉴[2019]毒鉴字第170号、第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疏忽大意,在未经查验的情况下误将含有高浓度甲醇的液体当做白酒给被害人熊某某等人饮用,导致熊某某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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