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扶风县**镇**村**村的杨某甲准备更换房瓦,其联系被告人赵某某用吊车吊装施工材料等。次日14时许,赵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将吊车上挂的灰斗放在杨某甲家二楼房顶。杨某乙、杨某丙、翟某某等人给灰斗内装拆下的旧瓦。后赵某某操作提升吊车臂时,吊车灰斗碰到同在二楼房顶干活的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55岁),致其从楼顶摔下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生前头部等处遭受强大钝性暴力(如高坠)作用致其发生急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5月17日,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10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帅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12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 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操作吊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碰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坠亡。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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