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无前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中午13时许,倪某某在颍州区**镇**村**庄帮别人处理后事,后倚靠在被告人赵某某的丧葬演艺卡车边缘休息时突然倒地身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符合电击致死。经调查,事故发生前,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已向被告人赵某某称该车厢漏电,提醒其注意。但赵某某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导致倪某某被电击死亡。
2020年10月9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卷内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利云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郭某甲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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