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浙01*****号拖拉机在本市富阳区永昌镇何云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内倒车时,因未确认车后状况,与车后的被害人方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方某某倒地后遭车轮碾压,造成被害人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符合胸腹部遭碾压受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电话133********)。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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