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走私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勐冒县**区**乡**村。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16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永和边境检查站堵卡人员在永和边境检查站口岸**小路进行设伏堵卡。当日16时50分许,堵卡人员看见被告人赵某某从境外沿边境小路走来。赵某某看见堵卡人员后,从其所穿外衣衣兜内拿出两坨东西丢在地上,并准备往回走。堵卡人员将赵某某拦下检查,当场从赵某某脚边查获其丢掉的外用白色塑料袋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坨,净重5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5.毒品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走私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碟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