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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走私、贩卖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份期间,以为其父亲治疗疾病药用为由,通过微信以6000元左右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外理,已移送审查起诉)收购37.4克犀牛角制品。2019年10月21日,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对赵某某家位于隆阳区****住宅进行搜查时,赵某某主动向森林公安局上邀其向王某某购买的疑似犀牛角制品,经办案民警现场称重该疑似犀牛角制品重量为4克。赵某某称该4克疑似犀牛角制品为其与王某某购买至37.4克犀牛角制品之后,用于为其父亲治病后所消耗剩余的部分。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濒司鉴(动)字【2019】1702号),赵某某主动向森林公安局上交的4克疑似犀牛角制品来源地白犀牛Ceratotheriumsimum或黑犀DICEROSBICORNIS。白犀和黑犀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封存的赃物;2.书证:接处警登记,抓获经过;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犀牛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认定为犀牛角4克经济价值为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1-2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检察员:杨丽琴

                                     2020年2月17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被告人赵某某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757****。

   3、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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