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8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清远市**乡**里村**里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镇**村**邨**巷**号**楼内提供场地、扑克牌等赌具供人“斗牛”赌博,并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矿泉水和红牛饮料,同时还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5元至10元,共获利约10000元。2017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内当场抓获赵某某及参赌人员卢某某等11人,并在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台面赌资75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赌具等物证,证人卢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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