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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8〕62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 月2日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路**号“**”超市内,利用“六合彩”揽注他人猜码参赌。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揽注张某某、兰某某等39人猜码参赌,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9919元。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超市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码单、收款收据、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游 凤 娘

检 察 员:谢 序 荣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58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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