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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利用手机微信接受杜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2019年4月至8月,赵某某又利用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开通的“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会员盘”继续接受上述人员的投注,至案发时,赵某某共收取赌博人员的赌资约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沈某某、李某某、柴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瑶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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