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家园**区**栋**室。因涉嫌赌博,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澳美国际大厦**楼一房间内,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卞某某、王某、李某某、蔡某某、车某正在进行网络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93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严某、蔡某某、车某、李某某、卞某某、王某、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琳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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