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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贪污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区****局****办工作人员,住****镇****家属楼2号楼1单元602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贪污被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担任七台河市****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办)出纳,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苏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与****区****办有业务往来的邓某某、董某某等商户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累计套取****区****办公款437,447元;以虚列伙食费、油票等方式套取****区****办公款706,39元。所套取公款累计508,086元,并由赵某某存在了董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任职情况证明、交易明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书等;

2.证人孟某某、邓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苏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主管领导苏某某套取公款累计508,0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2019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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