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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贪污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单县**镇**村,现住单县**镇**庄**村**庄**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单县**镇**村期间,利用其负责协助**镇政府统计、申报本村国家种粮补贴、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陈某某的名义虚报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5299元,截留国家发放给陈某某的低保款10806元、低保高龄补贴款1800元、农村养老保险金400元及其他款项605元。以上各款项共计18910元,被赵某某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贪污款项18910元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镇**行政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镇政府申报、统计国家种粮补贴、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冒领、截留国家发放的种粮补贴、低保款款等款项共计18910元,属于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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