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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贪污、职务侵占等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协议,以付给**公司管理费形式借用**公司资质开发某小区。在征占土地过程中,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赵某某,协助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征占,在赵某某竞得[2011]**号土地后,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块土地补偿款拨付给赵某某。后因容积率不足,开发**小区需继续进行土地征占,被告人赵某某在协助政府征占[2012]**号、[2012]**号地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011]**号土地征占中相关费用虚列为此次土地征占补偿款,连同此次土地征占的实际补偿款,以盖有**村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补偿证明材料,共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支付补偿款366.878万元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后宽城满族自治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赵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拨付补偿款366.878万元,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从宽城镇财政所支取此款。除[2012]**号、[2012]**地块实际征占补偿费用89.678万元外,剩余虚列款项277.2万元被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在竞争[2012]**号和[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赵某某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上述土地使用保障金,为竞得土地,保证某小区项目顺利进行,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会议的情况下,找到时任某村会计陈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挪用某村村集体绕城公路补偿资金,用于开发某小区项目,陈某某同意并安排某村聘任现金会计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征占绕城公路补偿款的名义开具转账支票,于2013年6月21日将277万元从某村集体账户转到赵某某个人账户,同日赵某某将此款转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土地收储中心账户,用于交纳[2012]**号和[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保证金。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虚列骗取的补偿款后,将277万元存入张某某个人账户,2013年7月23日张某某将277万元转回某镇财政所某村集体账户。

为竞得[2012]**号、[2012]**号地块,2012年7月24日赵某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村集体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约定征占某村一组上台子地块面积5.005亩,土地补偿款为78.078万元。在竞得[2012]**号、[2012]**号地块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他村干部不知道其已取得上述地块国有土地出让权的情况下,提出按实际占有的土地给付村集体补偿款。2015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村村集体2.945亩土地补偿款45.942万元,剩余补偿款32.136万元不再向某村集体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土地出让卷宗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占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方式,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熙昭

二○二○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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