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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现住**镇**街**弄**号**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为牟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微信名:***)朋友圈在网上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通过私发微信的方式,先后以人民币8.88元、12.88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淫秽视频。经对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视频文件进行提取与鉴定,去重后共提取到88个视频文件,其中77个为淫秽视频。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后通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进行购买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从证人黄某某处调取iPhone手机一部。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被告人赵某某的OPPO手机与证人黄某某的iPhone手机进行数据恢复与提取,从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到视频文件总计107个,去重后总计88个。

4.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本案送检的88份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77份文件为淫秽视频。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人戚某某证言及提交的户口材料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及智力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77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刚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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