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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2********,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号,住该地。2008年8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5月8日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23日和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分三次在东兴区四号路车站附近贩卖200元钱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骆某某;

2、2019年4月的一天和5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分两次在东兴区桐梓小区一日租房和四号路车站附近贩卖200元钱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散页1份、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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