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住长春市**区**街道**路****组,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20粒,收取李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20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为:天道酬勤)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30粒,在农安县农安镇惠民家园小区南门门口将毒品交易给李某某,收取李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31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兆林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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