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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住金沙县**乡**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10日11时许,金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称:家住金沙县*乡的赵某某在贩卖毒品海洛因。当日13时许,毒品买家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称要向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金沙县*乡幼儿园门口交易。13时30分许,赵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到*乡幼儿园门口与毒品买家进行交易,二人刚交易完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交易款300元钱和贩毒通讯手机一部,同时在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零包2个,毒品买家主动交出从赵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1个。经金称量:赵某某贩卖给陈*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9克,从赵某某身上搜出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2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贩卖的和从赵某某身上搜出的海洛因疑似物均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

2、2014年7月9日1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安洛乡派出所接举报称:家住金沙县*乡的赵某某在贩卖毒品海洛因。当日17时许,毒品买家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称要向其购买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金沙县**村的一路口交易。后赵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到达约定地点,二人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交易款200元钱和毒品买家支付的交通费30元、贩毒通讯手机一部,毒品买家主动交出从赵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1个。经称量:赵某某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贩卖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二乙酰吗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2.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毒品买家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为0.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某某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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